(2013)绍诸商初字第2299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4-01-16
案件名称
赵坎与黄昂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坎,黄昂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绍诸商初字第2299号原告:赵坎。被告:黄昂其。原告赵坎与被告黄昂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归还借款5,000元,并支付自借款之日起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5%计算的利息。本院于2013年7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代理审判员马东晓独任审判,于同年8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昂其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查明,被告黄昂其向原告赵坎借款5,000元,至今未予归还,事实清楚。由于双方约定的利率过高,故对超过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被告黄昂其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鉴于本案事实已基本查清,依法应缺席判决。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黄昂其应归还原告赵坎借款计人民币5,000元,并支付该借款自2013年2月2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的利息,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赵坎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黄昂其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马东晓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孙晨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