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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商初字第522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4-03-17

案件名称

金卫明与翁明辉、绍兴县凯洋家纺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卫明,翁明辉,绍兴县凯洋家纺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商初字第522号原告:金卫明。被告:翁明辉。被告:绍兴县凯洋家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翁碧霞。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卫明诉被告翁明辉、绍兴县凯洋家纺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6,833元,减半收取3,417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朱建军审 判 员  黄茂树人民陪审员  魏木根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陈颖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