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商初字第522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4-03-17
案件名称
金卫明与翁明辉、绍兴县凯洋家纺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卫明,翁明辉,绍兴县凯洋家纺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商初字第522号原告:金卫明。被告:翁明辉。被告:绍兴县凯洋家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翁碧霞。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卫明诉被告翁明辉、绍兴县凯洋家纺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6,833元,减半收取3,417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朱建军审 判 员 黄茂树人民陪审员 魏木根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陈颖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