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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二七民一初字第1818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李某与肖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肖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二七民一初字第1818号原告李某。被告肖某,具体住址不详。原告李某诉被告肖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认识、相恋,于××××年××月××日在二七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原、被告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无婚生子女。2009年3月17日,原告在新郑市二十一世纪国际城购得建筑面积80.9平方米住房一套,共交付购房款83375.56元,贷款11.4万元,并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这是原告婚前自己出钱购买的房屋,贷款也是原告自己用工资偿还。被告自结婚后经常夜不归宿,欺骗原告,染上赌博恶习,仅去年一年因赌博就输掉三十多万元。原告认为原、被告感情确已破裂,无法一起生活,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2、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本案中,原告未提供被告明确具体的住址,本案视为没有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全部退回原告李某。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出副本一式十二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丁现术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王利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