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陈民一初字第01082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宋小雁与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陈仓营销服务部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小雁,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陈仓营销服务部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陈民一初字第01082号原告宋小雁,女,汉族,农民。被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陈仓营销服务部。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小雁与被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陈仓营销服务部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宋小雁于2013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宋小雁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小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宋小雁承担。审 判 长 索红英人民陪审员 袁宗利人民陪审员 张永强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王晓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