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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淳民初字第00275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4-10-14

案件名称

吴X诉单X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X,单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淳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淳民初字第00275号原告吴X,女,生于1984年3月13日,汉族,农民。被告单XX,男,生于1967年9月18日,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吴X诉被告单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X在庭后提出撤诉申请,因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X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朱小林人民陪审员  任 熙人民陪审员  张高峰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党林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