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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民民初字第987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朱俊杰与张传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俊杰,张传忠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民民初字第987号原告朱俊杰,男,1982年7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张传忠,男,1973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俊杰与被告张传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俊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杜峰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李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