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鞍民三终字第142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4-05-30
案件名称
上诉人吕游与被上诉人李艳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吕游,李艳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鞍民三终字第14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吕游。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艳。上诉人吕游为与被上诉人李艳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3)鞍西民一初字第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6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7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完毕。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3)鞍西民一初字第5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曾 桂审 判 员 王延军代理审判员 顾书宇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詹志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