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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鞍民三终字第142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4-05-30

案件名称

上诉人吕游与被上诉人李艳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吕游,李艳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鞍民三终字第14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吕游。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艳。上诉人吕游为与被上诉人李艳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3)鞍西民一初字第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6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7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完毕。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3)鞍西民一初字第5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曾 桂审 判 员  王延军代理审判员  顾书宇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詹志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