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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扬邗双民初字第0329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4-04-02

案件名称

刘晓明与许惠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xx,许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扬邗双民初字第0329号原告刘xx,男,1968年10月1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汉族,住扬州市邗江区xxxxxx。被告许xx,男,1969年5月1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汉族,住扬州市邗江区文汇东路xxxxxx。本院在审理原告刘xx与被告许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xx未按照规定足额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原告刘xx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150元予以退还。(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邱正江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金桂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