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扬邗双民初字第0329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4-04-02
案件名称
刘晓明与许惠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xx,许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扬邗双民初字第0329号原告刘xx,男,1968年10月1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汉族,住扬州市邗江区xxxxxx。被告许xx,男,1969年5月1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汉族,住扬州市邗江区文汇东路xxxxxx。本院在审理原告刘xx与被告许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xx未按照规定足额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原告刘xx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150元予以退还。(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邱正江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金桂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