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珠金法行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4-11-19
案件名称
庞向荣与珠海 市公安局金湾分局其他行政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向荣,珠海市公安局金湾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珠金法行初字第9号原告庞向荣,男,1949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委托代理人张挺,男,1987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委托代理人樊剑锋,广东显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珠海市公安局金湾分局,住所地:珠海市金湾区。法定代表人王亚华,该分局局长。委托代理人于红星,该单位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陆继新,该单位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庞向荣诉被告珠海市公安局金湾分局不服治安管理停业整顿纠纷一案中,原告庞向荣于2013年8月9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庞向荣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庞向荣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伏 峰审 判 员 桂春玲人民陪审员 郭德文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刘 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