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上刑初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4-10-30
案件名称
梁义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上刑初字第111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义,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6月17日被上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上林县看守所。上林县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刑诉(2013)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义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3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林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光勇、被告人梁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一、贩卖毒品罪2013年6月14日18时许,被告人梁义在上林县大丰镇自家中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贩卖一包毒品冰毒给吸毒人员梁XX。上述事实,被告人梁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梁XX的证言、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办案说明、辨认笔录及指认照片,被告人梁义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梁义曾多次容留吸毒人员温XX在其家中吸食毒品冰毒。2013年6月16日22时许,被告人梁义容留吸毒人员温XX在其家中吸食毒品冰毒。2013年6月16日23时20分许,被告人梁义容留吸毒人员李XX在其家中吸食毒品冰毒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公安民警在被告人梁义家摆放饮水机的桌子的桌面上及抽屉内缴获毒品冰毒可疑物7包(净重1.15克)。经检测:从缴获的毒品冰毒可疑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上述事实,被告人梁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李XX、温XX的证言、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办案说明、现场指认照片,搜查笔录及扣押清单,南宁市公安局毒品检验报告及通知书,被告人梁义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梁义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还多次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均已触犯我国刑法,分别构成贩卖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应予支持。被告人梁义一人犯数罪,依法应进行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梁义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打击毒品犯罪,根据被告人梁义的犯罪事实、情节性质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梁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17日起至2014年2月16日止。)二、扣押于上林县公安局的1.15克甲基苯丙胺,依法予以没收并由该局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陈贞臣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卢春贝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第一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第四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