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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临民初字第1153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4-06-09

案件名称

郑云龙与金正钢、杭州机床集团有限公司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云龙,金正钢,杭州机床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第五营业部营业一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临民初字第1153号原告郑云龙。被告金正钢。被告杭州机床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建明。委托代理人黄楼燕。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第五营业部营业一部。负责人王箭。委托代理人高宇军。委托代理人张必锋。本院在审理原告郑云龙诉被告金正钢、杭州机床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第五营业部营业一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自行行使处分权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云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郑云龙负担。审判员  汤常军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陈张芸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