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海民初字第1135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王龙军与王胜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龙军,王胜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海民初字第1135号原告:王龙军,农民。被告:王胜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龙军与被告王胜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龙军于2013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龙军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龙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9元,由原告王龙军承担。审判员 曲孟敏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于振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