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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海民初字第1135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王龙军与王胜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龙军,王胜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海民初字第1135号原告:王龙军,农民。被告:王胜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龙军与被告王胜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龙军于2013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龙军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龙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9元,由原告王龙军承担。审判员  曲孟敏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于振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