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西民二终字第01509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冯平兵与西安市第二中学、西安市碑林区教育局人事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冯平兵,西安市第二中学,西安市碑林区教育局
案由
人事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民二终字第0150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冯平兵,原西安市第二中学教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市第二中学,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东关龙渠堡**号。法定代表人曹红,该校校长。委托代理人李皎,男,1976年4月21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市碑林区教育局,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卫华巷15号。法定代表人赵六杰,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梁偲琪,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冯平兵因与被上诉人西安市第二中学、西安市碑林区教育局人事争议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3)碑民一初字第004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冯平兵于2013年月8日9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冯平兵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冯平兵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为5元,由冯平兵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亚凤审 判 员 肖 勇代理审判员 王慧芳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吕益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