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鼓民初字第4079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9-01-31
案件名称
原告陆某1与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陆某1;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鼓民初字第4079号 原告陆某1,男,汉族,1979年10月15日生,住南京市鼓楼区。 被告朱某,女,汉族,1982年6月30日生,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港龙园****,现住南京市鼓楼区。 委托代理人华洪钧,南京市下关区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31001011100797) 委托代理人夏传余,南京市下关区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陆某1与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25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邢锐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7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陆某1、被告朱某及委托代理人华洪钧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陆某1诉称,原、被告相识恋爱后,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子陆某2。婚后初期,夫妻感情较好。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被告做了很多伤害夫妻感情的事情,原告发现后,被告于2011年4月搬回其父母家居住,至今双方仍然处于分居状态。在此期间,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悔改,被告始终执迷不悟,并多次提出离婚,现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请求判令:1.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2.儿子陆某2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朱某辩称,原告的猜疑心很强,导致夫妻之间产生了矛盾。被告的工作是从事来往客户住宿安排,原告诉状陈述的不真实,获取的证据是违法的。如果原告改正猜疑的毛病,为了孩子的成长,原、被告各自不断修正自己的缺点,夫妻感情一定能改善好,被告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陆某1与被告朱某于2002年经自由恋爱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子陆某2。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可。近年来,因原告认为被告有婚外恋,加之双方未能较好地沟通,进而影响了夫妻感情。原告于2013年6月诉至本院。 审理中,原、被告各执一词,以致调解不成。 以上事实,有结婚证以及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陆某1、被告朱某的婚姻基础较好、婚后感情尚可,原告陆某1要求离婚的原因主要是认为被告有婚外恋。现被告朱某不同意离婚,并愿意与原告陆某1共同维系好家庭。综合双方的婚前基础、婚后感情,应认定原告陆某1、被告朱某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原告陆某1要求与被告朱某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陆某1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4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陆某1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邢锐 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 见习书记员 卞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