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咸渭刑初字第00270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4-09-09
案件名称
被告人蔡某某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咸渭刑初字第00270号公诉机关渭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蔡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2013年6月21日因涉嫌盗窃罪向咸阳市公安局渭城分局自首,2013年7月1日被取保候审。2013年7月26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渭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咸渭检刑诉字(2013)第1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某某犯盗窃罪,并以咸渭检刑简建字(2013)第138号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于2013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8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渭城区人民法院检察员刘宏伟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蔡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渭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10月20日晚,被告人蔡某某与李某某、胡某某该二人已判刑)携带作案工具钳子来到咸阳机场加油站,入室盗窃被害人郑某某所有的益通125摩托车一辆(经鉴定,该益通125摩托车价值3057元)。赃物已出售,赃款已挥霍。2008年1月18日凌晨,被告人蔡某某与李某某、胡某某携带作案工具钳子来到咸阳机场食品街,采取剪锁手段进入被害人朱某某经营的葫芦头饭店内,盗窃被害人朱某某所有的赛克牌折叠自行车一辆(经鉴定,该赛克牌折叠自行车价值447元)。赃物已出售,赃款已挥霍。2008年2月一天,被告人蔡某某到咸阳市渭城区底张镇阎家寨村93号的村民、被害人阎某某家中闲转,趁被害人阎某某临时不在房间之际,盗窃房间沙发上衣服内1000元现金;数日后,因被害人阎某某发现并追问,被告人蔡某某只得承认并将1000元退还被害人阎岁平。2008年3月18日凌晨,被告人蔡某某与李某某、胡某某携带作案工具钳子来到咸阳机场飞行队院内,采取剪锁手段,进入被害人王某某经营的豆腐坊内,盗窃被害人王某某所有的三轮车一辆、黄豆1000斤(经鉴定,该三轮车价值260元、1000斤黄豆价值2500元)。赃物已出售,赃款已挥霍。2013年6月21日,被告人蔡某某向咸阳市公安局渭城分局文汇刑警中队投案自首。上述事实,被告人蔡某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蔡某某的供述,同案已决犯胡某某、李某某的供述,被害人阎某某、郑某某、张某某(朱某某妻子)、王某某的陈述,2008年8月5日西安市莲湖区价格认证中心西莲价鉴字(2008)385号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08)莲刑初字第484号刑事判决书,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及报案材料、侦破报告,以及被告人蔡某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手段,盗窃他人财物,价值726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蔡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蔡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蔡某某积极缴纳罚金,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蔡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吴晓娟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王 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