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泸泸执字第482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4-08-05

案件名称

宋德刚申请执行姜来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德刚,姜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泸泸执字第482号申请执行人宋德刚,男,汉族,住泸州市江阳区。被执行人姜来,男,汉族,住泸县福集镇。关于宋德刚与姜来劳动报酬纠纷案件中,(2013)泸泸民初字第3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姜来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姜来在中国工商银行龙透关支行存款4100元扣划至泸县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涛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杜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