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江蓬法交初字第649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赵强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3)江蓬法交初字第649号原告赵强,男,198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81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地址:广东省江门市港口二路168号。负责人林宏宇,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华清,女,系广东法道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3年6月1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赵强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3年7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双方当事人于2013年8月9日到庭进行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强起诉认为,2013年4月3日,申家川驾驶豫G×××××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豫P×××××重型低平板半挂车沿京港澳高速公路由南往北行驶至1875公里处时,碰撞因交通堵塞(前方发生交通事故)而停车等待通行由陈龙驾驶的湘J×××××号轻仓栅式货车、刘建平驾驶的粤C×××××号小型轿车、武金柱驾驶的豫Q×××××/豫Q×××××半挂车、谭周华驾驶的粤B×××××号小型轿车、原告赵强驾驶的粤J×××××号小型轿车、宁建军驾驶的粤T×××××号小型轿车、曾琦驾驶的粤S×××××号小型普通客车、唐峰华驾驶的粤B×××××号小型轿车、刘德峰驾驶的豫K×××××/豫K×××××半挂车、彭龙华驾驶的粤X×××××号小型轿车、任玉泽驾驶的辽P×××××/辽P×××××半挂车,造成道路设施受损以及十二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经韶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一大队作出的韶公交认字[2013]第D01449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1、申家川承担事故全部责任;2、陈龙、刘建平、武金柱、谭周华、原告赵强、宁建军、曾琦、唐峰华、刘德峰、彭龙华、任玉泽不承担事故的责任。据此,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在机动车商业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损失124203元及代步费3500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确认于收到调解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交通事故赔偿款92183元给原告赵强,今后双方对本案的道路交通事故互不追究责任;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支付上述赔偿款给原告赵强后,取得向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追偿的权利,原告赵强不得作出任何有损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权益的行为;三、本案受理费2854元,减半收取1427元,原告赵强自愿承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于2013年8月9日在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义务人拒不在调解协议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在调解协议发生法律效力后,上述履行期限届满的次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审判长 许军华审判员 罗虹毅审判员 陈强英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刘绮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