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云高刑监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沙国新、金肯务支因谢小昆故意伤害一案申请再审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3)云高刑监字第76号沙国新、金肯务支:你们因原审被告人谢小昆故意伤害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昆刑一初字第3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和本院(2012)云高刑终字第l52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以原审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过低、量刑过轻为理由向本院提出申诉。经审查查明,2011年10月29日凌晨2时许,原审被告人谢小昆因口角与被害人林X、沙XX、金X、蒋XX发生打斗,打斗过程中谢小昆拿出随身携带的折叠刀将被害人林X、沙XX、金X、蒋XX刺伤,造成一死,两重伤,一轻伤的严重后果。有接处警登记表、抓获经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DNA鉴定书、尸体检验报告、被害人陈述、法医学活体检验鉴定书、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户口证明、被告人谢小昆供述等大量证据足以证实。谢小昆的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关于你们提出的附带民事赔偿过低的问题。原审法院根据原审被告人的赔偿能力等因素,依照相关法律所作,判决并无不当。关于原审量刑过低的问题。原审法院根据原审被告人犯罪情节、手段、社会危害性等综合考虑,在法定的量刑幅度内量刑,符合法律规定。综上所述,你们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裁判应予维持。特此通知。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