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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巨民初字第1207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许春环与山东巨野腾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春环,山东巨野腾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巨民初字第1207号原告许春环,女,1976年7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巨野县。被告山东巨野腾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巨野县。法定代表人季某某,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春环诉被告山东巨野腾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其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春环撤回对被告山东巨野腾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许春环承担。审判员  徐福建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牛 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