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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民恢执字第29-1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龙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龙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东民恢执字第29-1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女,1951年8月2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四平市铁东区。被执行人龙某某,男,1939年10月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四平市铁东区。本院在执行李某某与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已通知有关部门协助将座落于四平市铁东区平东东路31号土炕楼4单元4楼左门57.81平方米房屋的产权调换协议书由周铁军名下变更为李某某名下,申请执行人李某某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2)东民一初字第36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殷立新执行员  王文卓执行员  杨 平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崔世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