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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瑞商初字第949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4-08-07

案件名称

陈秀雪与浙江三奇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秀雪,浙江三奇照明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瑞商初字第949号原告陈秀雪。被告浙江三奇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鲁帮明。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秀雪与被告浙江三奇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秀雪于2013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之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秀雪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5元(已减半),由原告陈秀雪负担。审 判 长  潘胜华人民陪审员  林士红人民陪审员  沈兴国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王建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