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那刑初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黄山等6人犯赌博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那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那坡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山,梁朝英,冯征利,赵合运,李文胜,黄志春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那刑初字第32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山,父柳娜,男,1974年4月9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壮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广西××自治区那坡县××那池村××号。无前科。因涉嫌犯赌博罪,2012年12月13日被那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2年12月20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那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3年3月1日由那坡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13年8月1日经我院批准逮捕,2013年8月8日由那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那坡县看守所。被告人梁朝英,父财茂,男,1975年10月11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壮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广西××自治区那坡县××弄约村××号。无前科。因涉嫌犯赌博罪,2012年11月27日被那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2年12月20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那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3年3月19日由那坡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13年8月1日经我院批准逮捕,2013年8月8日由那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那坡县看守所。被告人冯征利,曾用名冯于业,男,1984年9月13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壮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广西××自治区那坡县××村××号。无前科。因涉嫌犯赌博罪,2012年12月13日被那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2年12月20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那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3年2月28日由那坡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13年8月1日经我院批准逮捕,2013年8月8日由那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那坡县看守所。被告人赵合运,曾用名赵明运,父建强,男,1970年8月13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壮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广西××自治区那坡县××村××号。无前科。因涉嫌犯赌博罪,2012年11月27日被那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2年12月20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那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3年2月2日由那坡县公安局对其执行取保候审。2013年8月1日经我院批准逮捕,2013年8月8日由那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那坡县看守所。被告人李文胜,父金强,男,1967年6月13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自治区那坡县××弄约村××号。无前科。因涉嫌犯赌博罪,2012年11月27日被那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2年12月20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那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3年3月7日由那坡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13年8月1日经我院批准逮捕,2013年8月8日由那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那坡县看守所。辩护人吕文东,广西凌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黄志春,父春红,男,1969年6月9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壮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广西××自治区那坡县××号。无前科。因涉嫌犯赌博罪,2012年12月24日主动到那坡县公安局投案,2013年1月29日被那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2月1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那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3年2月25日由那坡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13年8月1日经我院批准逮捕,2013年8月8日由那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那坡县看守所。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人民检察院以那检刑诉(2013)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山、梁朝英、冯征利、赵合运、李文胜、黄志春涉嫌犯赌博罪,于2013年5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罗俏艳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岑丽华、人民陪审员XX边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7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那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明学、阮俏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山、梁朝英、冯征利、赵合运、黄志春、李文胜及其辩护人吕文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2年10月至11月26日间,被告人黄山、梁朝英、冯征利、赵合运、李文胜、黄志春以营利为目的,分别在那坡县坡荷乡那池村平恩屯黄志春家和弄庄屯李己家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并从中抽水获利。在开设赌场聚赌期间,被告人黄山等人分工组织明确,各司其职,期间参赌人数众多,11月26日公安机关查处该赌场时参赌人数多达20人以上,此期间抽水获利达人民币181,070元。案发后,被告人黄山退出获利赃款20,916元、被告人梁朝英退出获利赃款15,400元、被告人冯征利退出获利赃款14,300元、被告人赵合运退出获利赃款11,200元、被告人李文胜退出获利赃款7,630元、被告人黄志春退出获利赃款2,900元,以上共计72,346元。其他参与赌博人员李兴明退出赃款1,500元、黄耀江退出赃款2,000元、黄己退出赃款2,000元、李庚退出赃款4,000元、梁秀连退出赃款500元,场主李己退出赃款5,000元,共计15,00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山、梁朝英、冯征利、赵合运、李文胜、黄志春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应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特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黄山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被告人梁朝英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被告人冯征利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被告人赵合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被告人李文胜及其辩护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李文胜在本案作用相对较小,应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黄志春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至11月26日间,被告人黄山、梁朝英、冯征利、赵合运、李文胜、黄志春以营利为目的,分别在那坡县坡荷乡那池村平恩屯黄志春家和弄庄屯李己家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并从中抽水获利。在开设赌场聚赌期间,被告人黄山等人分工明确,各司其职,期间参赌人数众多,此期间抽水获利达人民币181,070元。2012年11月26日公安机关查处该赌场时参赌人数多达20人以上。案发后,被告人黄山退出获利赃款20,916元、被告人梁朝英退出赃款15,400元、被告人冯征利退出赃款14,300元、被告人赵合运退出赃款11,200元、被告人李文胜退出赃款7,630元、被告人黄志春退出赃款2,900元,以上共计72,346元。其他参与赌博人员李兴明等人退出赃款共计15,000元。认定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一)物证、书证1、报警记录。证实2012年11月26日14时许,公安机关接到匿名群众举报有人聚众赌博的事实。2、搜查笔录。证实从被告人黄山的轿车内搜出一本记录赌场开设期间的抽水获利情况的笔记本。3、被告人黄山、梁朝英、赵合运、冯征利、李文胜、黄志春的现场辨认笔录及现场指认照片。证实开设赌场的地点位于那坡县坡荷乡三叉河路口黄志春家一楼及那坡县坡荷乡那池村弄庄屯李己家二楼房间。4、检查笔录及赌博现场照片。证实2012年11月26日公安机关在那坡县坡荷乡那池村弄庄屯李己家二楼房间查获赌博现场的情况。5、被告人户籍证明。证实六被告人的身份情况及均已达到刑事责任的年龄。6、那坡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扣押涉赌物资及退赃情况。7、退赃票据。证实六被告人及参赌人员的退赃情况。8、笔记本一本。证实被告人黄山记录赌场抽水获利及股东分红、借支等情况。(二)证人证言1、证人何某某、黄甲、许甲证言。证实2012年11月26日,其在那坡县坡荷乡那池村弄庄屯父贵德家二楼房间看到有很多人聚在那里赌博,他们是以三公的形式进行赌博的,其未参与赌博的事实。2、证人李甲、许乙证言。证实2012年11月26日下午,在坡荷乡那池村弄庄屯友谊水库旁边李己家的小卖部二楼看到20个人左右围在一张圆桌边赌博了,期间有人从中抽水,他们正准备要参赌时,公安就进来查处了。3、证人李乙、黄乙、林某某、叶甲证言。证实2012年11月26日下午李己家二楼房间大概有20多人围在一张桌子边赌博,他们得以钓鱼方式参与赌博,后被公安查处的事实。4、证人李丙、黄丙、陈甲证言。证实2012年11月26日下午4时,其得到李己家小卖部二楼房间参与赌博,在那里看到共有20多人围在一张桌子边赌钱的事实。5、证人叶乙、李丁、陈乙、赵某某、黄丁证言。证实2012年11月26日16时许,坡荷乡那池村弄庄李己家有二十多人在聚众赌博,他们都参与赌博的事实。6、证人黄戊、黄己、梁某某、李戊证言。证实2012年11月26日16时许,其在坡荷乡那池村弄庄屯李己家,看到有人在那里用扑克牌以“铲车”的方式进行赌博。7、证人李己证言。证实在其家开赌的共有9个股东,分别是赵合运、阿业、父财茂、父金强、父柳娜、父春红、父永胜、父世蒙、父国键。至2012年11月26日被公安查处为止,开场约20多天,其共获得场地费2000元左右。8、证人李庚证言。证实黄山等人在李己家开赌场并从中抽水获利的事实。(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1、被告人黄山(父柳娜)的供述和辩解。证实其与赵合运(父健强)、黄文军(父永胜)、黄成康(父世蒙)、黄志春(父春红)、(李文胜(父金强)、梁朝英(父财茂)、赵必任(父国键)、冯征利(阿业)共9个人开设赌场聚众赌博从并中营利的事实。具体分工情况是:一般在赌场里面是由父永胜、父健强、阿业这三个人来发牌做数及抽水,每天场散以后发牌抽水的人都会把当天赌场的营利交给其,由其负责抓钱记账,父春红是负责放风的、其他的股东是坐桌赌钱“斗火”的。其把当天赌场的营利数目记录在一本小笔记本里,笔记本上还记录各股东及赌客借支情况及利润分配给各股东的情况。2、被告人冯征利(阿业)的供述和辩解。证实其与黄山(父柳娜)、赵合运(父健强)、黄文军(父永胜)、黄成康(父世蒙)、黄志春(父春红)、李文胜(父金强)、梁朝英(父财茂)、赵必任(父国键)共9个人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并从中营利的事实。具体情况是:大家决定开赌场后,就说好了在开赌的时候,九个人股东一定要到场,有人来赌博就要带头摸牌赌博,吸引其他赌客参赌,等赌博的人多了,股东可以赌也可以不赌。实际开赌场以后,其本人发牌、作数和抽水多一些,“父春红”大多时候是在三叉河路边那里为赌场放风。“父柳娜”在我们9个人当中说话最有威信,所以就由他负责拿水钱,我们当天抽得的水钱都交给他保管,分配给股东的钱在父柳娜那里都有记录。由于预借去赌的钱多,实际上都没有分钱到各位股东手上,就是有具体的数额记录在。3、被告人梁朝英(父财茂)的供述和辩解。证实其与那池屯的黄山、父世蒙、父永胜和德标的阿业、平恩屯的春红、国亮屯的父国建和赵合运、李文胜共9个人开设赌场并从中营利的事实。股东大致的分工就是这样的:股东里面最说的话的是父柳娜,其他的股东都是听父柳娜安排行事的,父柳娜安排父世蒙和他在父贵德家一楼小卖部里看场不给别人去捣乱,安排德标村的阿业到父贵德家赌场二楼发牌、做数、抽水,平恩屯的春红是在三叉河路口卖猪肉时顺便帮场里面放风通风报信的,其余的股东到赌场里面坐桌赌钱先把气氛搞起来吸引赌客来赌,其跟赵合运在阿业不在的时候也偶尔参与发牌、作数。一般赌场一天大概会收得2000元钱左右,一般是由阿业跟父柳娜俩人自己点数并把钱交给父柳娜做保管、做账的。父柳娜都会把数目记在一本笔记上去。4、被告人赵合运(父建强)的供述和辩解。证实其与坡荷乡那池村那池屯的“父柳娜”、“父永胜”“父世蒙”,那池村平恩屯的“父春红”,弄约村念音屯的李文胜“父金强”、梁朝英“父财茂”,果亮村果亮屯的赵必任“父国键”,德隆乡德标村定国屯的冯征利“阿业”9个人开设赌场从中营利的事实。具体情况是这样的:今年10月份左右,父柳娜等人提出把赌场搬到坝首李己家那里去,然后成立一个赌场,大家抽水分红,当时9个股东都在场,听到这个提议后大家都同意。搬到那里后我们就真正开场并抽水分红,直到公安11月26日下午查处为止,我们开场的时间应该有一个多月的时间。开场之初我们9个股东就提出,作为股东每天都要到场,并且要带头摸牌赌博,吸引其他赌客参赌,等到场子人多了红起来之后可以离场不赌,也可以继续赌。当时没有指定由谁负责发牌、作数和抽水,哪个不赌就出来做这个工,但实际开场之后,阿业发牌、作数和抽水多一些。由于父春红不会赌博,而他又卖猪肉,当时我们就让他在三叉河路边那里为赌场放风。父柳娜是我们9个人当中最说得话的,他负责拿水钱的账目,我们当天抽得的水钱都交给他保管。5、被告人李文胜(父金强)的供述和辩解。证实其与“父柳娜”、“父永胜”“父世蒙”、加木、赵合运“父健强”、“父春红”、梁朝英“父财茂”、赵必任“父国键”、冯征利“阿业”共10个人开设赌场聚众赌博从并中营利的事实。具体情况是:今年的9月中旬这样,赌场原先开在三叉河路口父春红家,但不怎么成场。期间一个名叫加木的退出去广东了。到了10月初的时候,我们8个股东邀请父柳娜入股,爸柳娜加入后赌场就搬到弄庄屯父贵德的家二楼,直到被公安查处为止,开场应该有一个多月的时间了。开场之初我们9个股东就提出,作为股东每天都要到场,并且要带头摸牌赌博“斗火”,吸引其他赌客参赌。一般赌场里面由阿业、父健强、父财茂三个发牌、作数和抽水,阿业发牌的机率多一些。由于父春红不会赌博,他在三叉河路边那里为赌场放风。父柳娜最说得话又不参与赌博所以他负责拿赌场营利的账目,我们当天抽得的水钱都交给他保管。同时大家也规定,如果哪个股东哪天不到场的,就不给分红,这方面由父柳娜来记录。到被查获为止,我们还没有正式分过一次,但我们其他的股东平时赌钱输了或者没有钱用就去跟父柳娜预支我们应得那份分红钱,到分红时再对扣。水钱及预借情况都由父柳娜记账。6、被告人黄志春的供述和辩解。证实其与黄山(父柳娜)、赵合运(父健强)、黄文军(父永胜)、黄成康(父世蒙)、李文胜(父金强)、梁朝英(父财茂)、赵必任(父国键)、冯征利(阿业)共9个人开设赌场从中获利的事实。具体情况是2012年9月份左右,有8个人在其家开设赌场给别人去赌并从中抽水,期间其每天得到几十至一百元不等的好处费。九月中旬父柳娜入股后,在其家开赌有十天后,赌场就从其家转移到弄庄屯的父贵德家,股东们还给其买来对讲机,让其负责望风、放哨。赌场每天收入的钱也会算其一股在里面和其他股东一样平分赌场抽水的钱。案发后,其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退出所得赃款。以上证据经过庭审举证、质证,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能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本院对证据的证明力予以确认,并作为定案的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山、梁朝英、冯征利、赵合运、李文胜、黄志春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六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在共同犯罪过程中,六被告人分工明确,所起作用相当,均为主犯,应按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黄志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山、梁朝英、冯征利、赵合运、李文胜、黄志春犯罪后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及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山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已被羁押的2个月17日,即自2013年8月8日起至2013年11月20日止。)二、被告人梁朝英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已被羁押的3个月21日,即自2013年8月8日起至2013年10月17日止。)三、被告人冯征利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已被羁押的2个月15日,即自2013年8月8日起至2013年11月21日止。)四、被告人赵合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已被羁押的2个月7日,即自2013年8月8日起至2013年11月30日止。)五、被告人李文胜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已被羁押的3个月9日,即自2013年8月8日起至2013年10月29日止。)六、被告人黄志春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已被羁押的28日,即自2013年8月8日起至2013年10月10日止。)二、那坡县公安局依法扣押的涉案赌具、赌资及被告人退出赃款合计72,346元、参赌人员退出赃款合计15,000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罗俏艳审 判 员  岑丽华人民陪审员  XX边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黄勇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