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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桐商初字第426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陈秋萍与洪爱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秋萍,洪爱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杭桐商初字第426号原告:陈秋萍。被告:洪爱娟。原告陈秋萍与被告洪爱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24日立案受理。因被告洪爱娟下落不明,本院移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审理。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管辖,本院于2013年4月8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8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判。原告陈秋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洪爱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陈秋萍起诉称:2007年6月17日、8月17日,被告向原告均借款1万元,共计2万元。被告借款后一直未归还。为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2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在庭审中出示并陈述了下列证据材料:1、借条二份,证明被告共向原告借款2万元的事实。2、被告的户籍证明一份,证明被告的主体资格情况。被告洪爱娟未作答辩,也未提供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未到庭质证。本院经审核,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具有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效力,本院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2007年6月17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万元,2007年8月17日,被告又向原告借款1万元,二笔借款共计2万元,被告均出具借条。被告借款后未履行还款义务。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借贷关系成立且合法有效。被告借款后,即负有及时归还原告借款的义务。本案以公告方式向被告送达诉讼材料,原告支付的公告费650元应由被告负担。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洪爱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陈秋萍借款2万元。二、被告洪爱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陈秋萍公告费6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洪爱娟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开户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68),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俞    明    荣人民陪审员 叶忠明人民陪审员罗敏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张        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