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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肇四法民初字第989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5-01-08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区某某、简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区某某,简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肇四法民初字第989号原告陈某某,男,1971年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四会市。被告区某某,男,1970年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四会市。被告简某某,女,住广东省四会市。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财产保全费1270元合共292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邱 毅审判员 黄建强审判员 夏睿娜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黎淑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