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澄行初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4-08-29
案件名称
雷天福与赵庄镇政府不服土地所有权处理决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天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澄行初字第00001号起诉人雷天福,男。2013年8月1日,本院收到起诉人雷天福诉请撤销赵庄镇人民政府关于祖籍雷氏家庙一事的调查报告的行政起诉状。起诉人要求依法确认澄城县赵庄镇人民政���认定原告祖籍家庙为集体财产的行为违法,应当依法撤销,并请求赵庄镇人民政府和起诉人所在的村组在一定期限内恢复原状。经审查,本院认为,赵庄镇人民政府的调查报告是其向上级部门汇报自己工作的意见,未对起诉人的土地权属作出改变的具体行政行为,对起诉人的权利、义务之间没有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雷天福提出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付毅超审判员 李荣栓审判员 张世强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郑开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