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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青法谭民初字第279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5-11-07

案件名称

王洪生与陈子贤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3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青法谭民初字第279号原告王洪生。被告陈子贤。被告丛建花。被告潍坊冠宇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朐县东城街办下李家崖村北(潍临路南侧)。法定代表人丛建花。被告张健。被告潍坊博天塑料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朐县东城街办曾家洼村。法定代表人张健。被告宋洪文。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洪生诉被告陈子贤、丛建花、潍坊冠宇胶业有限公司、张健、潍坊博天塑料建材有限公司、宋洪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34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存款34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军八月九日书记员 曹    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