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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筠连民初字第919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陈兴乾与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筠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筠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兴乾,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

案由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筠连民初字第919号原告陈兴乾,男,汉族,退休干部。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忠,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孟翠,该公司法务。委托代理人袁伯波,该公司查勘员。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兴乾与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兴乾于2013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兴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兴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陈兴乾负担。审判员  刘勇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周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