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蒲刑初字第00071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4-08-15
案件名称
罗从庆盗窃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蒲刑初字第00071号公诉机关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某某,男,1973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村民。2012年12月7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蒲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1月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在蒲城县看守所。蒲城县人民检察院以蒲检刑诉字(2013)第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蒲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李燕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一、2012年12月5日l3时许,被告人罗某某窜至蒲城县党睦镇孝东村六组,翻窗进入该村村民蒋某某家,从卧室床头柜内盗窃现金1730元,后藏匿于渭南市临渭区华山大街蓝天旅社204房间枕头下。破案后,赃款全部追回并已发还被害人。二、2012年12月6时许,被告人罗某某窜至蒲城县党睦镇党北村二组,翻墙进入该村村民高某某家后院,用木棍撬开后窗钢筋翻窗进入室内,从组合柜内盗窃现金39.4元,后又翻墙进入高某某西邻王某某家后院,用木棍撬开后窗钢筋,打碎玻璃进入室内,从木箱内盗窃现金12600元及银元六枚(经鉴定价值180元)。在被被害人高某某发现逃跑时,被群众抓获。所得赃款和赃物被当场追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有证据证实,认为被告人罗某某的行为依法应按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但其能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罪行,建议判处相应刑罚。被告人罗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不持异议,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一、2012年12月5日13时许,被告人罗某某坐车到蒲城县党睦镇孝通街道下车,行至孝东村六组发现蒋某某家大门上锁,便翻窗进入蒋家,从卧室床头内盗窃现金1730元,藏匿于其住宿的渭南市临渭区华山大街蓝天旅社204房间枕头下,破案后赃款全部追回并返还被害人。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被害人蒋某某的陈述,2012年12月5日17时许,他从外面回家发现家里后面房间北窗的钢筋被撬开,窗玻璃碎了,前面房间被翻动的很乱,放在床头里面红色钱包内的1730元被盗,红色钱包被扔到后院。2、被告人罗某某2012年12月6日18时20分的供述(坦白盗窃蒋某某家事实),2012年12月5日他因为没有钱花就产生了盗窃的想法,他从渭南坐班车,到蒲城孝通街道下车约13时许,他走到孝通街道东头不远看见一个门朝南的大门锁着,就绕到这家的后面,把东边窗户上的钢筋用手扳开,打破玻璃手伸进去打开窗户开关,从窗户翻进去,在南边西侧一个房间床头内发现一个红色钱夹,他将里面的一叠钱拿走就离开了。回去路上数了是1730元,钱夹扔到口后院,偷来的钱放在渭南临渭区华山大街蓝天旅社204房间枕头下面。3、现场勘查检验笔录、现场示意图、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作案现场位于党睦镇孝东村六组蒋某某家及现场状况,藏匿赃款地点位于渭南市临渭区华山大街蓝天旅行社204房间,被告人罗某某对作案现场及藏款地点进行辨认的事实。4、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证明2012年12月6日从罗某某处扣押1730元已发还被害人蒋某某。以上证据,本院予以确认。二、2012年12月6日12时许,被告人罗某某坐车去蒲城,途径党睦镇下车,行至党北村二组发现高某某、王某某家门锁着,便绕到两家后面,翻墙进入被害人高某某家后院,将后窗钢筋撬开翻窗进入室内,从一组合柜内盗得现金39.4元。后又采取同样方法进入高某某西邻王某某家后院,用木棍撬开后窗钢筋打碎玻璃钻进室内,从两个木箱内盗窃现金12600元及银元六枚(经鉴定价值180元)。被告人罗某某打开后门离开时,被回家的高某某发现并追赶,其他群众闻讯赶来将被告人罗某某抓获,所盗的赃款、赃物当场交给高某某。被告人罗某某被蒲城县公安局党睦派出所带走。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被害人高某某的陈述,2012年12月6日12时40分左右,他回家后发现房间的窗户开着钢筋被撬开,柜子开着衣服扔了一地,后门也开着,他出了后门发现一个中年男子往东边走,就叫等一下,那男子朝北边地里跑去,他在后面追,打电话叫高某某帮忙,二人追到党北村四组地里附近时那男子钻进一个梨园,被赶来的王某某和一个小伙子抓住了,那男子掏出来一把钱和几个银元给了他。这时,派出所来人将那男子带走,从小偷身上拿的钱他没有数,全部给了派出所。他家大概5000元被盗,在东边房间东墙下北边的立柜内衣服下面放着。他家后门外墙边有一颗桐树,树边上靠着一根2.5米左。右的槐树树枝,估计是小偷翻墙进入时用的。2、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2012年12月6日13时50分左右她回到家,听彦龙说他家被盗,她就到家中,发现三个房间被翻得乱乱的,后面两个门都开着,西边房子北窗的一块玻璃被打碎了,钢棍被弄开了,她放在西边房间缝纫机下面木箱子(用锁子锁着)内的2万元(都是100元票面)和东边房子一个木箱子内的六枚银元不见了,两万元分了五叠,四叠放在四只白手套内,一叠放在方便面塑料袋内,放银元的木箱子的锁被撬坏了。3、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2012年12月6日,他准备盗窃,就从渭南坐班车往蒲城方向走,车经过蒲城县党睦镇街道时,他发观是党睦集会,便下车顺街道往东走,过了党睦中学朝北走到最后一排,发现有两户人家门锁着,绕到这两家后面,两家后墙中间有颗大桐树,他从东边一户人家的后门西侧墙下找了一根2米多的树枝靠在了大桐树上,他顺着树枝爬上了墙先跳进东边这家的后院内,找了一根一米多长的木棍将这家的卧室窗户上钢筋撬开,打碎玻璃手伸进去打开了窗户,他钻进房间找钱,从东墙下组合家具内找到三四十元左右,都是一元面值的。他出了这家后门,又从那根树枝爬上墙跳进西边的邻居家后院,将西边房间窗户上的钢筋撬开,打碎玻璃打开窗户,钻进了房间找钱,床头南边缝纫机下有一个小木箱锁着,他从西墙下大立柜内找到的一把钳子将小木箱上的锁子撬开,从四只手套内和一个塑料袋内掏出来大约一万多元到两万元,全是一百元面值的,没有数具体不知道,钱全装在身上。又到对面房间,用钳子撬开了东墙下的木箱,找到了六枚袁世凯头像银元拿走了。他打开后门往东走,听见有人喊他,他朝北边跑进一个梨园,往出跑的时候被骑摩托车的两个人抓住了,钱和银元全部交给一个穿黄衣服的男子,后来派出所来人将他带走。他从渭南出来坐车前身上有19元钱,买票花了15元,到党睦下车后准备买烟,发现只有4元钱就未买烟。4、证人中某某的证言,她在临渭区开办蓝天旅社。罗从庆于2012年12月3日住进蓝天旅社204房间,12月6日早8时许离开后再未回来。5、证人王某某证言,2012年12月6日,他在党睦镇中学东边的摩托车修理部门前和别人聊天,听人说高某某家被盗,高某某在村北边追小偷,他就和张某某骑摩托车往北追到党北村四组果园附近,高某某说人在果园内穿着红色上衣,正四处找时,突然发现一个中年男子从果园内往外跑,他和张某某过去抓住了那人。张某某问那人偷什么了,那男子将钱、几个银元和一些零钱掏出来给了高某某,具体多少钱没有数,看着挺多的。后来派出所来人把那男子带走了。6、证人张某某证言与证人王某某证明的事实基本一致,还证明小偷将身上的钱和六个银元都给了高某某,钱看着挺多的,但没有数。7、证人高某甲证言与被害人高某某陈述、证人王某某证言证明抓获小偷、钱和银元交给高某某的事实基本一致。8、证人高某乙2012年12月6日证言,他系高某某的邻居。高某某家被盗,小偷用来上墙的树枝是从他家后门口西侧墙下拿的。9、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示意图、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作案现场分别位于党睦镇党北村二组高某某家、王某某家及现场状况,从被盗现场王某某家提取手钳一把。被告人罗某某对作案现场进行辨认的事实及作案工具情况。10、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证明从高某某处扣押人民币12643.4元、6枚银元已发还被害人。11、蒲城县价格认证中心蒲价认鉴(2012)111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被盗六枚银元被盗时估价共计为180元。12、蒲城县公安局党睦派出所抓捕经过证明材料,证明王某某等人栏党北村梨园将被告人罗某某抓获,派出所处警将罗某某带回审查,以上证据,本院子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予以确认。被告人罗某某坦白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罪行,配合公安机关退缴赃款,认罪态度较好,且第二起盗窃犯罪被告人罗某某未实际控制财物,系犯罪实行终了的未遂,对被告人罗某某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罗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2月7日起至2013年12月6日止。罚金限判决执行之日起三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赵喜民审 判 员 张清善代理审判员 张 维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李 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