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星民初字第756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原告桂林市╳╳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陈╳╳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桂林市XXXX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陈XXXX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星民初字第756号原告:桂林市XXXX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桂林市民主路XXXX号。组织机构代码:74795XXXX-6法定代表人:李XXXX,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岳XXXX,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陈XXXX,该公司经理。被告:陈XXXX,男,1959年11月4日生,汉族,住桂林市七星区普陀路14号长城花园小区XXXX栋3XXXX室、普陀路10号长城花园小区**栋****室,身份证号4503051959110XX********,其他身份情况不详。原告桂林市XX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陈XX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2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王军独任审判,于2013年8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沈华艳担任记录。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岳XX、陈XX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XXXX经本院送达开庭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XXXX支付原告桂林市XX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0月30日的物业服务费1275元、电梯费400元;二、被告陈XXXX给付原告桂林市XX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登记档册查询费250元;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付本院),由被告负担。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上述债务如逾期履行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王 军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沈华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