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鼓民特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4-01-26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敏与被申请人张祖训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某,张某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鼓民特字第35号申请人:张某。被申请人:张某某。指定代理人:张X。申请人张某要求宣告被申请人张某某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张某陈述其父张某某2011年7月被诊断为阿尔茨海默病,现因被申请人意识模糊,个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不识家人,故请求法院依法宣告张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经审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父女关系。被申请人张某某2010年4月入住南京脑科医院被诊断为阿尔茨海默病。2011年7月因脑梗死住院,目前,个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不识家人,无法交流,没有任何主动意识表示。2013年6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后,本院依法委托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对被申请人张某某的行为能力进行司法鉴定。鉴定机构向本院出具宁脑司鉴所(2013)精鉴字第X号鉴定意见书,认定被鉴定人张某某系老年性痴呆(重度),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本院认为,公民的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依法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根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身份关系,申请人的陈述及鉴定部门的鉴定意见,申请人的身份和理由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张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甘宁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见习书记员 李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