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宣汉刑初字第120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余某某滥用职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宣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某某
案由
滥用职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宣汉刑初字第120号公诉机关宣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余某某,男,1975年4月15日出生于四川省宣汉县,汉族,专科文化,时任某某乡人民政府安办主任、武装部副部长。辩护人苏某某,四川立地律师事务所律师。宣汉县人民检察院以宣检刑诉(2013)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余某某犯滥用职权罪,于2013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宣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家猛、代理检察院谯惠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余某某及其辩护人苏某某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宣汉县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6月26日以案件需补充侦查为由,建议延期审理本案,本院于同日决定延期审理;同年7月26日,宣汉县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完毕,建议恢复审理本案,本院于同日决定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宣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12月,唐某某找到被告人余某某提出给其同居对象龙某(已判刑)以“何莉”的姓名办理户口。被告人余某某在未核实“何莉”的真实身份的情况下,便伪造了川(2007)达宣红峰结字第500194号的唐某某与“何莉”的结婚证,并擅自以“人口登记入网之时,工作人员漏登”的理由帮助唐某某书写了“何莉”的《未落常住户口人员上户申请表》的相关信息,且在“社区(单位)村组意见”栏签署了“属实,同意上户”的意见。致使龙某以“何莉”的假身份信息办理了二代身份证及港澳通行证,并偷越国(边)境40次。上述事实,检察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并认为被告人余某某之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构成滥用职权罪。请予判处。被告人余某某辩称:该不明知龙某不是本地人,没有故意行为。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余某某具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请求免于刑事处罚:1、犯罪情节轻微,造成后果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乡政府对上户并没有任何职权,上户资料、表册均由上户人员自己填写、提交,审查、批准的程序不涉及乡政府干部,公安机关审查失职;社区盖了居民委员会的公章,存在滥用职权;余某某滥用职权对本案后果的作用很小,余某某签字“属实,同意上户”属滥用职权,但并不必然造成本案后果,若社区不盖章就不会有后果;最终后果并不严重,龙某偷越国(边)境往返20次,并其它没有违法犯罪行为。2、余某某有自首情节;3、余某某由立功材料,请法庭予以核实;4、余某某有悔罪表现。经审理查明:2003年4月,被告人余某某被录用为国家公务员,分配到宣汉县某某乡人民政府工作,2006年10月至2009年6月任某某乡安办主任兼该乡户籍管理员。2008年12月,被告人余某某的好友唐某某找到被告人余某某提出给其同居对象龙某(已判刑)以“何莉”的姓名办理户口,被告人余某某告知了唐某某办理户口所需的材料,随后唐某某找来一张空白的常住人口登记卡,并在该卡上以“何莉”的名字填完相关虚假信息后交给被告人余某某,被告人余某某在没有向当地村支部书记、村主任等核实“何莉”的真实身份,也没有要求唐某某提供该村委会的证明,便为其填写了公民身份证编号,将编号为513022197806184583的公民身份证号码记入登记卡中。在填写完登记卡后,被告人余某某又以“人口登记入网之时,工作人员漏登”的理由帮助唐某某书写了上户申请和证明,并伪造了川(2007)达宣红峰结字第500194号的唐某某与“何莉”的结婚证。后被告人余某某又帮助唐某某填写了“何莉”的《未落常住户口人员上户申请表》的相关信息,并在“社区(单位)村组意见”栏签署了“属实,同意上户”的意见。致使广东省陆河县居民龙某以“何莉”的假身份信息办理了二代身份证及港澳通行证(编号为G35271756的护照及编号为W31731707的港澳通行证),在2009年9月11日至2012年8月12日期间,龙某利用该护照、通行证前往马来西亚、香港、澳门等地达40次,构成偷越国(边)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同时查明,2012年10月,宣汉县人民检察院在审查龙某涉嫌犯偷越国(边)境罪一案中,发现有国家工作人员涉嫌渎职犯罪,决定由反渎职侵权局进行初查,同年12月20日,检察干警到某某乡政府准备了解情况时,余某某主动向检察机关投案自首。2013年3月5日,被告人余某某检举揭发某某乡邮政代办员何某某涉嫌犯罪,经查证属实,现何某某涉嫌犯诈骗罪已移送起诉。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告人余某某供述及同步录音录像:我愿意投案自首,把我自己的问题说清楚,大概在2006年10月至2009年6月,我兼任管理某某乡政府的户籍工作。因我是户籍管理员,申请表是从胡家派出所领的,大概领的有1000多张这种申请表,还包括改名字、改年龄的申请表等。2008年12月的一天,唐某某到我办公室找到我,说想给何莉办一个户口。我跟他说了办理户口必要的程序和材料,我叫唐某某先去找一张空白的常住人口登记卡。大概过了1、2天,唐某某找了一张空白的常住人口登记卡到我的办公室来,我叫他自己先填写姓名、出生地等内容,公民身份证编号是我在他填好这些后,帮他在常住人口登记卡上面“公民身份证编号”栏填写的这个“513022197806184583”编号(自动生成器生成的)。唐某某说何莉是垭口村的人,所以他在常住户口登记卡上填的某某乡6-2,在填好这个常住人口登记卡后,我以何莉名义写的申请,上面写的何莉家住垭口村,我没有找垭口村的书记或主任核实何莉的身份,应该提供书面的垭口村村委会的证明。“某某乡红沿社区兹有某某乡大坪村街198号居民唐某某之妻何莉生于1978.6.18的证明”是我写的。在2008年时,某某乡民政办的办公室有很多空白的结婚证内页,我找了一张放在我办公桌里的,唐某某找到我给何莉办理上户的事情,我想到何莉要想上户到唐某某的户口上,必须以夫妻投靠的名义才行,所以必须有结婚证,我就把这张空白的结婚证内页拿来用了,上面的内容都是我填的。我填了后,叫唐某某和何莉去照一张结婚照,我贴在了这个结婚证的内页上,并把它复印了一份。因为结婚要在上户之前,所以我就随便写了时间,就是2007年10月14日,并在上面写了“补办”2个字。在填写好这些后,由我填写的未落常住户口人员上户申请表的内容,在申请和证明上写道“人口登记入网之时,工作人员漏登”,同时,我在“社区(单位)小组意见”栏填写了“属实,同意上户”。证明、未落常住户口人员上户申请表、手写的常住户口登记卡、结婚证复印件等材料上的公章,是唐某某找红沿社区居委会的主任侯某某盖的。唐某某找侯某某盖了公章后,把这些材料交给我,我们一起去派出所,我一个人进的向某某指导员的办公室,我跟向某某说,我有个朋友的老婆没上户现在申报落户找他签个字,向某某看了这些材料,就签了字,后叫我到户籍室审核加盖户口专章。我把这些材料给唐某某,由他去县公安局找的吴某某副局长签的字。2、证人证言:(1)唐某某的证词,证实2008年我觉得龙某年纪大了,想在老家为她上个户口,就与龙某商量以“何莉”的名字,出生日期为1978年6月18日重新办一个户口。后我就找到了某某乡的公安员余某某(我们都是某某乡土生土长的人,是朋友),我说龙某是垭口村的人,余某某说上户口必须有老户口本、老身份证等原始依据,我说这些依据因为何莉家着火全被烧了,余某某说只有另想他法了。他叫我先去找一张空白的常住户口登记卡,我就从一个老户口本上撕的一页空白的登记卡,我填了大部分内容,余某某填的身份证号,之后他帮我写了申请、证明,还帮我做了个假的结婚证。他叫我和何莉去照结婚照,我就和何莉在照相馆照了相片,交给余某某,后来是余某某把材料做好后交给我的,叫我去找红沿社区主任侯某某盖章。我给侯某某打电话,他说章在家里,我就到他家找到他家属,侯某某又给他家属打电话,这才让我在材料上盖了章。后余某某和我一起到派出所,我没上楼,余某某上楼具体找的谁我不知道,反正是他找人把字签了的。第二天,我又和他一起到公安局,他带我到了3楼的一个办公室,找吴某某副局长,余某某跟吴局长说这是我一个朋友,他妻子没有户口,想找吴局长签字上个户口,余某某说了后,就下楼了。我跟吴局长说帮个忙,他就签了字的。后来我和余某某又一起到派出所把何莉的户口上到了我的户口本上,还办了身份证、港澳通行证和护照,我们一起到香港玩过的事实。(2)龙某的证词,证实我于2008年在广东省陆河县以自己的真实身份办理了一本港澳通行证和一本护照,我用这两本证件去过香港、澳门和马来西亚。2008年我跟唐某某在四川宣汉某某乡厅房村5组的家中,我向唐某某提出想在四川重新办一个户口,方便使用,唐某某回答我说先去问一下。十多天后唐某某叫我去照像,把我带去街上一个照像馆,老板是唐某某的同学,我们两人照了一张合影照,当时唐某某并没有告诉我照像是干什么用,我也没问。后来唐某某办理户口的事情我也没有问过,又过了二十多天,唐某某又叫我去照像,这次是去胡家派出所照的身份证照片。大概过了二十多天,我拿到了身份证,就去派出所打印了户口本,当时跟唐某某一起去的。我用何莉的名字是因为唐某某的母亲姓何,就随便取了“何莉”这个名字,编的1978年6月18日这个出生日期,后来我为了方便去马来西亚,就想用这个假户口去办一个护照。2009年我跟唐某某一起去宣汉县公安局办理了姓名为何莉的护照和港澳通行证,共出入香港澳门、马来西亚共30余次的事实。(3)侯某某的证词,证实“何莉”的常住人口登记卡上的字迹不知道是谁的,这个登记卡上所盖的“宣汉县某某乡红沿社区居委会”的公章是我们居委会的公章盖的;“兹有某某乡大坪街198号居民唐某某之妻何莉生于1978.6.18,因人口登记入网之时工作人员漏登……”的证明,我也不清楚是谁写的,但所盖的“宣汉县某某乡红沿社区居委会”的公章是是我们居委会的公章盖的;“川(2007)达宣红峰结字第500194号唐某某结婚证复印件”和“申请上户的未落常住户口人员上户申请表”,是谁写的我不清楚,这上面的公章印是我们居委会的公章盖的;这是2008年底的事情,到现在已过去4年多,并且每一年新生儿上户、未落户口的人上户等情况找我们居委会盖章的人比较多,现在回忆不清了。未落户人员上户申请表,里面有一栏“社区(单位)小组意见”,如果要上户到我们社区,一般是由我们社区签意见,签了后再盖社区居委会的公章,当时余某某是户籍管理员,他也有权在这一栏签意见的事实。(4)于某的证词,证实2008年,该任某某乡副乡长期间,余某某是户籍管理员,他在具体做户籍管理工作,户籍员的职责没有书面文件,但我们在大会上要求户籍员为老百姓提供方便,为新生儿上户或未落户常住人口的人员上户,由户籍员提供从派出所领来的申请表,并在“社区(单位)村组意见”填写属实或不属实的意见,在填写意见前,调查核实上户人员的相关情况。(5)吴某某的证词,证实2008年12月23日,余某某和唐某某到我办公室。余讲唐是他朋友,因其妻无户口,想找我签字上户。记得余某某说后就走了,唐某某把材料递给我,我看到申请、证明、结婚证复印件、上户申请表及常住户口登记卡都有,还有派出所的签字,于是就签字了的事实。(6)向某某的证词,证实余某某系某某乡武装部副部长与户籍管理员,与派出所经常往来。2008年12月22日,余某某到办公室找该。当时所长出差,余说朋友家属未上户,要求落户,同时交了材料。看到有本人申请、证明、结婚证复印件、常住人口登记卡及上户申请表等,社区也盖章了的,因为材料齐全就签字了,并告知余某某要到户籍室审核加盖户口专章的事实。(7)任某的证词,证实其系某某乡红沿社区党支部书记,社区印章保管在社区主任侯某某手中,为龙某出证明证实其是红沿社区居民的事情该不知道的事实。(8)肖某某的证词,证实其系某某乡垭口村村委会主任,该村2社没有叫何莉这个人的事实。3、书证、物证:(1)胡家派出所关于落户程序的情况说明,证实2008年未落常住户口人员落户程序和需要的资料;(2)“何莉”为办理户籍所伪造的“常住人口登记卡”、“结婚证”、申请、社区证明、“未落常住户口人员上户申请表”等材料;(3)“何莉”上户后的户口信息及身份证复印件;(4)“何莉”出入境相关信息登记,证明龙某利用“何莉”的假身份非法出入国边境40次的事实;(5)护照及港澳通行证复印件,证明龙某利用“何莉”的户口办理了护照及港澳通行证的事实;(6)宣检刑诉(2013)35号起诉书及(2013)宣汉刑初字第59号刑事判决书,证明龙某因涉嫌犯偷越国(边)境罪被宣汉县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罚金2000元的事实;⑺宣汉县人事局(宣人公(2003)33号)任职文件,证明被告人系余某某国家公务员;⑻某某乡人民政府证明,证实余某某现任宣汉县某某乡安办主任、武装部副部长,2006年10月至2009年6月任某某乡安办主任兼某某乡政府的户籍管理员,因乡政府办公楼多次搬迁,无法找到其任职文件原件和相关会议记录;⑼余某某身份证复印件,证实了被告人的出生日期及住址;⑽宣汉县公安局情况说明,证实该局为了方便上户的群众,将空白“未落户常住户口人员上户申请表”等申请表格交由各乡镇政府从事户籍管理工作的人员代为办理,并由其指导群众填写表格和进行初步审核,再交到辖区派出所办理上户的事实;⑾宣汉县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情况说明,证实宣汉县人民检察院于2012年10月受理龙某涉嫌偷越国(边)境罪案件,发现有国家工作人员涉嫌渎职侵权行为,于2012年12月20日派员前往宣汉县某某乡政府了解情况时,余某某主动对检察官说“各位检察官,我知道你们这次是为我这个事情,我愿意主动向你们把我的问题说清楚”,后详细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⑿宣汉县公安局胡家派出所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余某某于2013年3月5日检举揭发邮政代办员何某某的违法犯罪事实,经查属实,何某某因涉嫌诈骗被抓获的事实。被告人余某某及其辩护人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余某某检举材料,证明被告人余某某于2013年3月5日检举何某某在任某某乡邮政代办员期间,利用邮局可以揽储的机会,大肆招揽储蓄生意,他给储户手写白条存单,有不到胡家邮政支局去现金入库,给储户造成重大损失,请求公安部门给予查处,还群众一个公道。2、宣汉县公安局胡家派出所情况说明,证实该所接到检举后,立即开展调查,后相继有受害群众报案,后对何某某涉嫌诈骗罪进行立案侦查,现该案已移送检察院提起公诉。3、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和立案决定书,证明何某某涉嫌犯诈骗罪,宣汉县公安局于2013年3月27日立案查处。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在为他人办理上户登记手续过程中徇私舞弊,伪造申请、证明材料、结婚证等,致使龙某以“何莉”的假身份信息办理了二代身份证及港澳通行证,并偷越国(边)境40次,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妨害了国家行政机关的正常管理秩序,已触犯刑律,构成犯罪。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余某某犯滥用职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余某某主动投案自首,且在案发后,积极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经查证属实,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辩护人关于被告人余某某有悔罪表现,具有法定和酌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辩护人关于被告人余某某犯罪情节轻微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利用政府工作人员的便利条件,徇私舞弊,伪造虚假材料为他人办理户口登记,致使他人利用该假身份信息办理了二代身份证及港澳通行证,偷越国(边)境40次,情节恶劣,其辩护理由不予彩信。根据被告人余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被告人的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余某某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向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姚烈兰人民陪审员 金玉明人民陪审员 王建国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侯维平附项: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在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10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