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鼓民初字第1591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李凤英与谢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谢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鼓民初字第1591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女,1964年8月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谢某,男,1985年6月12日生,汉族。原告李某某诉被告谢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XX元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7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于松林、被告谢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某诉称:2012年10月28日,原、被告签订了协议一份,约定原告用其所有的苏C×××××号车辆替其儿子代文杰抵偿所欠被告的债务,其中2012年10月前车辆贷款由原告偿还,自2012年11月起车辆贷款有被告偿还,贷款还清后该车由原告过户给被告。协议签订后,原告将车交付给被告,被告偿还了2012年11月、12月、2013年1月、2月共计四个月的贷款,此后停止偿还贷款,导致银行向原告催要,原告只得偿还。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被告均予以拒绝。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协议,给付原告支付的车辆贷款6666.65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谢某辩称:原告违约在先,根据协议,原告是替其儿子偿还欠款,原告2012年10月7日前的违章费用原告没有承担,2012年10月7日前还有一次大事故没有处理完毕,2012年10月7日前违章费用我承担了450元,扣了我6分,交通事故我没有承担费用。原告儿子在外面欠款比较多,还有人拦我的车,涉案车辆在2013年6月份已经过户到我名下。原告儿子一共欠我117000元,涉案车辆只抵45000元,原告儿子称剩余的钱再陆陆续续还给我,但原告儿子欠我钱一分钱都没还,我还了四个月的贷款,但原告一分钱没还我,所以我停止还车贷。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被告谢某与原告李某某的儿子代文杰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因代文杰无力偿还债务,2012年10月28日,原、被告签订了协议书一份,约定原告李某某用其所有的苏C×××××号车辆替其儿子代文杰抵偿所欠被告的债务。主要内容为:李某某车辆苏C×××××归谢某所有,2012年10月7日前此车辆发生的交通违章,交通事故由李某某承担,2012年10月7日后关于此车辆的各种问题由谢某承担;2012年10月份之前(包括10月份)车辆贷款由李某某偿还,自2012年11月起车辆贷款有谢某告偿还,贷款还清后该车由原告过户给被告;此车辆交付谢某时,李某某应将车辆在2012年10月7日前发生的所有交通违章罚款及扣分处理完毕,就发生的交通事故处理完毕,此后该车辆所有问题与李某某无关,谢某有处理该车的权力。协议签订后,原告将涉案车辆交付给被告,被告偿还了2012年11月、12月、2013年1月、2月共计四个月的贷款,此后停止偿还贷款。后原告偿还了2013年3月至7月共5个月的贷款6666.65元。涉案车辆已经被告转让他人。现原告遂以上述诉请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2012年10月28日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协议书一份、中国建设银行还款记录二张、中国建设银行银行存款凭条五张以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协议书,系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的合意,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因此合法、有效。原、被告双方均应依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现被告没有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偿还车辆贷款的义务,原告在替被告偿还车辆贷款后有权向被告追偿。因此原告的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谢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某某一次性偿还6666.65元。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承担,被告承担部分与上述案款一并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XX元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王淑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