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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银执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与被执行人张╳╳关于商品房认购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XX,张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银执字第90号申请执行人陈XX。委托代理人赵XX。被执行人张XX。陈XX申请执行张XX关于商品房认购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陈XX依据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北民一终字第55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1055300元及利息】,本院已于2013年3月7日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没有调查到被执行人张XX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为此,本院将本案执行调查情况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限期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逾期后,申请执行人也没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故本案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立案执行的(2013)银执字第90号案件予以结案。结案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张XX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依法就尚未实现的债权部分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北民一终字第55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曾 强审判员 冯绵亮审判员 庞林海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庞伟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