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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宝渭法执恢字第00068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邓小林诉王文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小林,王文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宝渭法执恢字第00068号申请执行人邓小林被执行人王文科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宝渭法民初字第1331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执行的邓小林诉王文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该案判决书被执行人王文科应支付申请人邓小林13363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70元。经我院执行,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9)宝渭法民初字第133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杜智博执 行 员 冯积科代执行员 张建民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田 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