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商辖初字第0039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4-10-22
案件名称
无锡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与姚志强、王珍管辖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姚志强,王珍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商辖初字第0039号原告无锡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中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凯、许蕾,均系江苏博士达(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志强。被告王珍。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置业担保公司)与被告姚志强、王珍追偿权纠纷一案中,被告姚志强、王珍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姚志强、王珍认为根据双方签订的《商业性贷款担保协议书》,甲方为姚志强、王珍,二人身份证住址均为无锡市崇安区永勤弄126号103室,现住址均为无锡市银海里272号302室,上述二处住址均属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管辖;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院对此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由姚志强、王珍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应当移送至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被告姚志强、王珍(甲方)与置业担保公司(乙方)签订的《商业性贷款担保协议》约定:“如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经协商不成,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置业担保公司住所地位于无锡市五爱家园89号,该地属本院管辖范围,本院依法享有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姚志强、王珍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管辖权异议案件受理费80元,由姚志强、王珍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黄海涛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陈夏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