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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花民二初字第00173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马鞍山市天一广告有限公司与合肥悦家商业有限公司马鞍山湖东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鞍山市天一广告有限公司,合肥悦家商业有限公司马鞍山湖东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花民二初字第00173号原告:马鞍山市天一广告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海波,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仁厅,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熙伟,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合肥悦家商业有限公司马鞍山湖东店。负责人:张传龙。委托代理人:殷向东,安徽夏商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顾春雷,安徽夏商周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鞍山市天一广告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悦家商业有限公司马鞍山湖东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鞍山市天一广告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70元(已减半),予以免交。审判员  刘明荣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蒋 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