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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峰民初字第2073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邢某某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园园,邢培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峰民初字第2073号原告王园园,男,1988年1月2日生,汉族,现住邯郸市磁县辛庄营乡北豆公村一组140号。被告邢培,女,1986年6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址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园园诉被告邢培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园园于2013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园园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园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园园负担。审判员  刘彭芳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柴 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