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穗荔法民一初字第122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杨耀波与李郁光、江雪莹民间借贷纠纷122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穗荔法民一初字第122号原某:杨某某。委托代理人:梁学军,广东本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许洋,广东本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被告:江某某。委托代理人:赵善启,广东金宏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某杨某某诉被告李某某、江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某杨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梁学军,被告江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赵善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某诉称,2012年5月18日,被告李某某因生意周转需要向原某处借款387000元并写下借条,原某与朋友高某、程某和被告李某某于2012年7月6日晚到广州市荔湾区逢源街龙津西路229号1106房找到被告江某某,被告江某某同意偿还该借款。原某自2012年7月起多次要求两被告偿还借款,两被告虽然同意还钱,但总是找借口推托,后来甚至不知所踪。因此,原某为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特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1、被告李某某立刻向原某偿还借款387000元及利息(以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起诉之日起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2、被告江某某对被告李某某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被告李某某无答辩。被告江某某辩称,一、被告李某某与被告江某某已于2007年1月23日离婚。被告李某某的借条是2012年5月18日所写,被告李某某与被告江某某已离婚多年,其离婚后的行为均与被告江某某无关。原某要求被告江某某承担连带责任没有依据。二、被告李某某所借数额巨大,原某只有借条而没有银行转帐或取款等证据印证。对被告李某某借款的真实性、合法性不确认。三、被告江某某不认识原某,原某却不断滋扰江某某,被告江某某已多次报警,被告江某某从没有同意还钱。请求驳回原某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被告李某某、江某某原为夫妻,2007年1月两被告办理了离婚。2012年5月18日,被告李某某向原某借款387000元,并向原某出具了借条,内容为:本人现向杨某某借款人民币叁拾捌万柒仟元正。被告李某某至今没有归还借款。诉讼中,原某提出:被告李某某向原某借款前被告李某某、江某某一直共同生活,两被告离婚也无告知原某。2012年7月6日晚,原某与高某、程某到广州市荔湾区逢源街龙津西路229号1106房要求被告江某某还款,被告江某某曾同意与被告李某某一起还借款。同年7月18日,原某等人再次找被告江某某还款时,被告江某某则予报警。原某申请了证人高某、程某出庭作证。本院认为:被告李某某欠原某借款387000元的事实,有被告李某某出具的借条予以证实。被告李某某借原某款后,一直未还,原某要求被告李某某偿还借款及利息的诉求应予支持。被告李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不到庭,视为其放弃抗辩及质证权。至于原某要求被告江某某承担连带责任的诉求。被告李某某向原某所借的款项是被告李某某与江某某离婚多年后发生,原某虽提供了证人证明被告江某某曾同意还款,但无其他的证据佐证,且两证人与原某是朋友,存在一定利害关系,故原某要求被告江某某对被告李某某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意见,理据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六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某某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偿还借款387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2年12月24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给原告杨某某。二、驳回原告杨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7105元和公告费500元,由被告李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副本共三份,并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杨海燕人民陪审员 陈金强人民陪审员 陈沛江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潘林泉张灵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