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陈执民字第00227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4-05-20
案件名称
姚福成与陕西田彝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福成,陕西田彝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陈执民字第00227号申请执行人姚福成,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陕西田彝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陈仓区周原镇杜赵村。法定代表人杜武田,任经理。本院在执行姚福成与陕西田彝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姚福成于2013年8月6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销了执行申请。申请人姚福成自愿撤销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宝鸡中级人民法院(2012)宝民一终字第00557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武军审判员 肖仓孝审判员 何振云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田迎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