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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萧民初字第3187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孙秀珍与陈业、陈国华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秀珍,陈业,陈国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萧民初字第3187号原告孙秀珍。委托代理人俞浩良。被告陈业。被告陈国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负责人张伟钢。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秀珍诉被告陈业、陈国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孙秀珍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陈业、陈国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孙秀珍撤回对陈业、陈国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20元,减半收取1260元,由孙秀珍负担。审判员  茹华丽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童栎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