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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乐刑初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被告人梁松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乐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业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松传

案由

故意毁坏财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乐业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乐刑初字第49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乐业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松传,又名梁宗传,男,xx年x月x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乐业县,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乐业县同乐镇××号。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2013年6月14日经乐业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7月15日由乐业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乐业县看守所。辩护人陈长魏,乐凯律师事务所律师。广西壮族自治区乐业县人民检察院以乐检刑诉(2013)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松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3年7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乐业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德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松传、辩护人陈长魏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乐业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乐业县西凤砂场重组,原合伙人岑小斌退出经营,由王玉美重新召集人员入股经营。因补偿问题岑小斌与重新组合经营人员发生纠纷,岑小斌便开自己的铲车堵住砂石场的进出口公路,造成砂石场被迫停工。2011年4月30日,砂场召开股东大会,协商讨论如何补偿岑小斌参与修建西凤砂石场公路问题,会上股东们认为岑小斌要求补偿太高,协商未果,岑小斌随后离开。石场股东继续开会,被告人梁松传提出把岑小斌的铲车推下路坎,参会股东一致同意,于当日下午2时许,指派砂石场铲车司机周荣胜开砂场铲车将岑小斌的铲车推到路下1米多高的路坎下,经鉴定,被损坏铲车修复费用为10590元。公诉机关就指控被告人梁松传的上述犯罪事实向本院提供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梁松传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梁松传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要求从轻处罚。辩护人陈长魏提出的辩护意见是,指示周荣胜推铲车是股东一致意见,被告人只是提出意见让股东们商议,受害人拿铲车堵路,有过错,被告人系初犯,认罪态度好,有自首情节,且能赔偿,建议法庭从轻处罚。辩护人提交的证据有署名周荣胜、王玉美、王玉萍、吴熙乾、郑星品、郑国熙的书面证明,以证实2012年9月4日交到法院的10590元赔偿款是包括梁松传在内的全体股东出资。经审理查明,2011年初,乐业县西凤砂石场重新组合经营,原合伙人岑小斌退出经营,由王玉美重新召集人员入股经营。因补偿问题岑小斌与重新组合经营人员发生纠纷,岑小斌便用自己的装载机(铲车)堵住砂石场的进出口公路。2011年4月30日,砂石场召开股东大会,讨论补偿岑小斌参与修建西凤砂石场公路等问题,并邀请岑小斌到会协商。会上股东们认为岑小斌要求补偿数额太高,协商未果,岑小斌随后离开。砂石场股东继续开会,被告人梁松传提出把岑小斌的铲车推下路坎,参会股东一致同意,并于当日下午2时许,指派砂石场铲车司机周荣胜(已被判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开砂场铲车将岑小斌的装载机(铲车)推到路下1米多高的路坎下。经鉴定,被损坏的装载机(铲车)修复费用为10590元。另查明,2012年5月28日,被告人梁松传被乐业县公安局传唤后即如实供述其提出把岑小斌的装载机(铲车)推下路坎的事实。2013年6月14日经乐业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后,被告人于同年7月15日主动到乐业县公安局投案。再查明,2012年9月4日本院已收到周荣胜赔偿岑小斌装载机(铲车)损坏的修复费1059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出并经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一、书证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实报案、受案情况。2、被告人梁松传的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出生于1974年5月5日,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3、到案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到案情况。4、(2012)乐刑初字第70号刑事判决书、裁定书,证实周荣胜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2012年9月4日被本院判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5、收款收据,证实本院已于2012年9月4日收到周荣胜赔偿岑小斌装载机(铲车)损坏的修复费10590元。二、证人证言1、郑星品在2012年5月29日证实:岑小斌原与王玉美一同在西凤采石场各自开了一个小型砂石场,共同修了一条公路到砂石场,但砂场各自管理。后来上级有关部门整合小型砂石场,要达到一定规模的大型砂石场才能开,于是王玉美邀我还有十来个人入股,每人出资15万元,岑小斌说投资太多没参加。我们砂石场正常经营不久,岑小斌就提出要我们补偿他共同修路的出资30万元,后来协商后他要15万,不得15万就不给我们砂场过路,从2011年4月20日左右开始用砖头拦路,我们移开,他又拿方拖来堵,我们又拉开,后来他又用铲车来堵,我们先后找了国土局、同乐镇政府、武称派出所、县政府等相关部门,但一直未能彻底解决,严重影响了我们砂场的正常运营。2011年4月30日,王玉美召集各股东开会研究如何解决砂场通路的问题,也邀请岑小斌参加开会,共同协商补偿问题。但岑小斌说最少要15万,少一分都不行,于是就走了。他走后,股东们继续开会研究解决办法,股东梁松传提出,干脆把他的铲车推下路坎算了,各个股东也说该找的部门都找了,堵了10多天都解决不了,这样拖下去,我们砂场拖不起,每天要付租铲车、工人工钱,几千元钱,大家都表示同意梁松传的办法,叫我们砂场的铲车司机周荣胜开我们的铲车把岑小斌的铲车推下去。会议结束后,周荣胜就去砂场开我们的铲车把岑小斌的铲车推下1米多高的路坎下,当时参加会议的股东都在场看着的。2、王玉美在2011年5月12日证实:西凤老屋采石场原来是我、岑小斌、姚福义合伙做的,2010年7月份有关部门下达通知讲我们原来的采石场机器不符合相关规定,要求重新整改。当时由于投资很大才能办理完整的手续,我就同岑小斌商量,岑当时讲他不做了,同意我重新找合伙人一起投资。这样,我在2010年8月至10月之间找了9个股东投资。2011年3月以来,岑小斌以通往采石场的公路是他参与修的为由向我们采石场索要补偿金。3月17日那天,我们和他在同乐镇相关部门的调解下达成了相关的协议。岑小斌不但没有履行协议内容反而在4月22日那天将一辆小铲车停放在通往采石场的公路中间堵住。4月30日,我们全体股东认为岑小斌这样做下去对我们采石场的利益影响很大。10时,我打电话叫岑小斌到采石场商量补偿一事,岑小斌到采石场后一口咬定低于15万元的补偿,他是不会将铲车开走的。后来岑小斌就离开了采石场,他离开后,我召集全体股东开会讨论这件事,会议决定一是不能接受岑小斌提出的补偿金额,二是立即将停放在路中间的铲车清除,不然我们生产的石砂无法往外销售,利益受损。14时30分左右,我们散会后就叫我们的铲车司机开我们采石场的铲车将岑小斌停放在路中间的铲车推到路坎下面。3、吴熙乾在2012年4月9日证实:岑小斌原来与王玉美在西凤老屋开了个砂石场,但是小砂机,后来上面有文件规定达不到一定规模的砂石场不给开,为了扩大经营,购买大砂机、铲车等,王玉美就召集人入股,岑小斌说没有钱再入股,退出这个砂石场,他原先开路、购买小砂机等设备他出得有钱,现在退股要求砂场补他30万元,我们认为他要得太高,不同意。于是双方就多次协商,但未能妥善解决。岑小斌先是用砖头从2011年4月23日开始堵我们砂场的路,不给我们拉砂出来。我们报派出所处理后,岑小斌的哥又开方拖堵路,我们报警后,派出所民警把方拖开走。后来岑小斌又开了一架小铲车堵路,不给我们拉砂出来卖,一直堵到4月30日,我们砂场无法正常经营。眼看连铲车、钩机的租金都付不起,于是王玉美在4月30日召集全体股东开会研究怎么处理这事,那天早上10点所有股东都来砂场开会,也通知岑小斌一起来商量怎么补偿他。后来岑小斌说要15万,我们说15万太高,给10万,商量来商量去岑小斌一直不同意,说少一分都不行,就走了。后股东们在吃饭时一起商量,说岑小斌三番五次来干扰我们砂场正常经营,损失太大,补偿又协商不下,于是就有人提出把他的铲车推下路坎算了,大家股东也一致表示同意,于是在14时许周荣胜就把岑小斌的铲车推了下去。4、黄和站、郑玲瑞、王玉萍、莫祥、郑国熙的证言证实,其是西凤老屋砂场的股东之一,并证实2011年4月30日将岑小斌的铲车推下路坎的原因、经过与吴熙乾的证言相印证。5、杨秀密在2011年5月11日证实:我和黄和站、王玉美等11人合伙在西凤坳开一个采石场,这个采石场之前是王玉美和岑小斌、姚福义三个一起经营的,后面因为开采机械未达到国家有关标准,被相关部门停业整改。整改期间,王玉美去邀岑小斌再次一起经营这个采石场,但岑小斌没有钱不参与合伙,王玉美就重新找了合伙人,我也是其中一个股东。2011年4月22日那天,岑小斌以开往采石场的公路是之前他们出资修的为由向我们提出索要补偿费,并把自己的一辆小铲车停放在通往采石场的公路上,极大的影响我们采石场的营业。4月30日,我们11个股东在采石场开会讨论处理这件事,讨论结果是:第一,岑小斌提出补偿金过高,股东不能达成一致;第二,岑小斌的小铲车停放在路中间使采石场无法正常营业,一致认为要将岑小斌的小铲车清除。散会后,我们来到岑小斌停放小铲车的现场,当时,我去找钢丝绳准备用来吊岑小斌的小铲车,在我去找到钢丝绳回来后,见岑小斌的小铲车被人用我们砂场的大铲车推到路坎下。6、周文领2011年5月12日的证言,证实其是西凤老屋采石场的股东之一,2011年4月30日全体股东到场集体讨论一致意见把拦路的铲车推下路坎的,那天是其儿子周荣胜代表其去现场的。7、杨芝利在2012年4月12日证实:我是2011年2月中旬到西凤老屋砂场做工的,据说岑小斌原来是与王玉美一起开这个砂场的股东,后来被有关部门停了,说规模不够大,于是岑小斌就不愿再投资搞了,要王玉美退钱,两人为此事经常吵闹。2011年4月份开始,岑小斌就到砂场以方拖、铲车等东西来堵路,他们在吵架中我听到岑小斌说补不清楚就一直堵下去。大约堵了十几天,武称派出所、同乐镇政府等人员来处理过,但一直未处理下去。2011年4月30日那天,王玉美等一大帮砂场股东在砂场开会,后来听说岑小斌的铲车就下公路坎下了,怎么下的路坎我没看见,因我做工的地方看不到岑小斌铲车堵路的地方。8、岑小碧在2012年4月14日证实:我弟岑小斌原来与王玉美还有一个人共三人合股开西凤老屋砂石场,后来上面有文件,达不到规定规模以上的小砂场全部封停,他们三个股东就把砂场山石平均分成三份,公路也分成三段,每人一段。分得场地后,我弟叫我开铲车去帮他铲场地,分好自己的边界,铲好场地后我把铲车开到砂场出来到开票房拐弯处车没油了,就停在那里,我就回家叫我弟拿油去开回来,后来有事没得及时去开铲车,后听说被人推下路坎了。9、廖义来的证言,证实其于2008年以53500元购买的铲车在2010年9月以43000元转让给岑小斌。三、被害人岑小斌陈述:2007年我与王玉美、姚福义合伙在西凤老屋(地名)开了一个砂石场,三人同一本证,但分开经营,在采矿许可证范围内平均分为6份,每个人占两份,各自开采,互不干涉。2010年乐业县国土局要求小石场合并,我们原来的证也就没有办延期,因为按要求必须安装大的设备才能再行生产。王玉美找我商量,要出资买大机械,开一个大石场,并且把我刚以88万元购买的新钩机算40万元入股,我见不划算就没同意,双方没商量下来,王玉美就去找了别的股东投资生产,并把我的高压线拆除。我找同乐镇政府去处理调解过,要求王玉美恢复我的高压电。2011年3月17日,双方达成协议过的,但是王玉美一直没有帮我恢复。2011年4月,王玉美他们已经采石采到我原来分得的矿口石头。因我在外地,我哥去处理的,没处理得清楚,我哥开了一部拖拉机把公路堵起了,武称派出所去处理把车开走不给堵路。我从外面回来后,在4月28日叫我哥开铲车去清理我原来矿场场地上的石头。29日下午,铲车开回来在路上没有油了,就停在路上,我也有意要铲车堵王玉美他们石场的路,所以也没有要油去加,也没开走。4月30日早上,王玉美叫我去石场商量,当时他们有杨秀密、郑国熙、郑星品等几个股东在场,我提出按原来我分得的两个矿口每个矿口5万元,原来投资基础设备算5万元,王玉美他们补我15万就清楚了,我拉走我的设备离开不再有其他事情。但是王玉美他们不同意,只同意补我7万元,并且算入股,不给现金。因没商量下,11点钟左右我就离开了,叫他们商量清楚后我才开铲车走。谁知到12点多钟,他们就把我的铲车推下路坎去,把铲车弄坏了。四、罪犯周荣胜在2012年5月28日17时至18时5分供述:岑小斌原来与王玉美在西凤坳开了个砂石场,后来达不到有关要求,小砂场不给再开采,要达到一定规模才能开,于是王玉美又召集几个人入股。重新入股时岑小斌没有钱再入股,要求新的股东补他15万元,新股东认为他要得太高,不同意。于是从2011年4月23日开始,岑小斌用水泥砖、方拖等东西堵砂场的路,后来又开了一架小铲车堵路,不给运砂出来卖,那几天砂场的股东们一直为此事与岑小斌协商,但协商不下。2011年4月30日那天,采石场的股东开会讨论岑小斌堵路和要求补偿这件事。因我父亲周文领也是该采石场的股东之一,我是该采石场的铲车司机,那天我父亲不在,其他股东就叫我代表我父亲参与他们股东会议,但我没有发言权和决定权,就是听其他股东讨论。股东会讨论认为岑小斌的要求不合理,股东梁松传提出把岑小斌的铲车推下路坎去,采石场的股东都表示同意这个做法,叫我开砂石场的铲车去把岑小斌的铲车推下路坎。我见股东都这样说,开完会后我就开砂石场的铲车把岑小斌堵在路上的铲车推下了路坎。五、被告人梁松传在2012年5月28日10时1分至12时5分供述:在之前王玉美与岑小斌等人在西凤屯旁的老屋采石场各开了一个小型砂石场,后来达不到相关要求,要达到一定规模才能开。于是王玉美再组织几个人入股,岑小斌没有入股进来,我在2011年初入股该采石场。2011年4月下旬,岑小斌以各种方式来阻挠,不给车辆通过往采石场的公路,后来又把他的铲车开到砂石场的公路上来将公路堵住,说砂石场开的公路他有份,要求砂石场的股东补他15万元。公路被堵后,车辆没有办法进入砂石场运砂,砂场也就没有办法生产经营。采石场的股东没有办法,这样下去对砂石场不利,因为各方面的费用开支很大。于是,在2011年4月30日那天中午我们股东在采石场开会,讨论岑小斌堵路和要求补偿15万元这件事。股东会讨论认为岑小斌的要15万元太高,不同意。但怎么解决堵路的问题,后来我提出把岑小斌的铲车推下路坎去,这样会有部门来处理。在场开会的股东都表示同意我提出的这个做法。后来周荣胜听从砂场股东的决定,开我们采石场的铲车把岑小斌堵砂场路的铲车推下路坎。六、乐业县价格认证中心乐价认鉴(2011)42、79号鉴定结论书及鉴定结论(意见)通知书,证实被害人岑小斌的装载机(铲车)损坏修理费及运杂费用数额,公安机关已将鉴定结论(意见)通知被害人和被告人。七、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方位、环境和被损坏的装载机(铲车)的外观等情况。上述证据,来源合法、真实,与本案的事实有直接关联,本院予以采纳。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至于辩护人陈长魏提供的署名周荣胜、王玉美、王玉萍、吴熙乾、郑星品、郑国熙的书面证明,因证人未到庭作证,其证明效力本院不予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松传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松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梁松传提出犯意,由周荣胜实施犯罪的实行行为,二人所起的作用相当,没有明显的主、从之分,应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梁松传在公安机关尚未掌握其犯罪事实也未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主动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具有归案的自动性和主动性,庭审中自愿认罪,本院予以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梁松传是初犯,又能自首,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陈长魏提出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理由充分,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梁松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罚金限被告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将依法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韦凤交审 判 员  罗应全人民陪审员  覃 敏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陈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