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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德城商初字第611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4-05-04

案件名称

山东翔里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与皇明太阳能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山东翔里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皇明太阳能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德城商初字第611号原告:山东翔里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75267881-8.法定代理人:曾彦,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晓顺,男,1980年3月10日出生,汉族。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皇明太阳能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16727946-1.法定代表人:黄鸣,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顾立新,该公司法律顾问,特别授权代理。原告山东翔里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皇明太阳能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山东翔里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徐晓顺、被告皇明太阳能集团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顾立新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山东翔里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诉称,2009年9月5日,原被告签订了LED电子显示屏制作合同,约定工程类型为室外P16全彩LED电子显示屏,工程总造价39561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履行了合同义务,但被告欠货款79122元未付。2011年6月7日原告起诉被告,德城区法院于2012年4月10日判决被告支付货款59341.5元,但质保金19780.5元因未到质保期,没有判决。现合同约定的三年质保期已到,被告应支付质保金。我公司多次催要被告拒付。为维护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质保金19780.5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皇明太阳能集团有限公司辩称,根据合同约定质保期为3年,在质保期内因产品有质量问题,被告曾多次要求原告维修。但原告未履行维修义务,我方同意被告进行维修之后再予以支付质保金。经审理本院查明事实如下:1、2009年9月5日,原被告签订LED电子显示屏制作安装合同,工程造价395610元。合同约定显示屏安装调试完毕后验收合格七日内甲方向乙方交付15%货款,剩余5%货款19780.5元于三年质保期满5个工作日内付清。(2011)德城商初字第674号判决书,原告履行了安装义务,被告验收合格,被告欠原告质保金为19780.5元,该质保金按照合同第二条第4款约定,3年质保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显示屏工程验收报告,证明验收合格时间为2009年11月5日,因此质保金支付日期为2012年11月10日。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安装合同、(2011)德城商初字第674号判决书、验收报告及原被告陈述在卷证实。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质保金19780.5元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针对焦点问题,原告提供证据1、安装合同。证明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证据2、(2011)德城商初字第674号判决书。证明原告履行了安装义务,被告验收合格,被告所欠原告质保金数额为19780.5元,该质保金按照合同第二条第4款约定3年质保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证据3、验收报告。证明验收合格时间2009年11月5日,质保金支付日期为2012年11月10日。被告质证对证据1真实性无异议,但合同第六条第2款约定显示屏免费质保维修期3年,原告未履行该义务。对证据2真实性无异议,判决只证明工程验收合格,质保期未到才未付质保金。对证据3真实性无异议。针对焦点问题,被告提供证据1、(2011)德城商初字第674号判决书。证明被告在2011年7月13日开庭时因产品质量问题向原告发出了文件。证据2-1、律师函,证据2-2、特快专递回执。证明2011年1月28日发出律师函,原告收到后没有进行维修。证据3-5、整改措施材料。证明因原告产品质量不合格,我方提出的要求和整改措施材料。原告质证,对证据1证明问题有异议。判决书未认可被告证据,且被告履行了判决,不能证明产品质量有问题。对证据2有异议,函件不能证明产品有质量问题。对证据3-5有异议,不能证明显示屏有质量问题,与我方无关系。综上,本院认为,原告提供证据1-3,被告对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认定。上述证据能够证明原被告之间系买卖合同关系,原告履行了安装义务,被告应在质保期满后给付原告质保金。被告虽辩称原告的显示屏存在质量问题未进行维修,但提供证据1-5不能证明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且被告亦不认可。因此对被告提供证据不予认定,对其辩称理由不予采纳。综上,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质保金19780.5元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皇明太阳能集团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山东翔里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质保金19780.5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案件受理费295元,由被告皇明太阳能集团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高 燕审判员 王海虹审判员 毕经斌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邓昭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