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鹿行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9-11-06
案件名称
李高峰、李奎章等与鹿邑县人民政府等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鹿邑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一审
当事人
李高峰;李奎章;陈俊敏;李景(井)华;鹿邑县人民政府;鹿邑县太清宫镇人民政府
案由
土地行政管理(土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鹿行初字第13号原告李高峰,男,汉族,现年41岁,住鹿邑县,村民。原告李奎章,男,汉族,现年47岁,住鹿邑县,村民。原告陈俊敏,女,汉族,现年51岁,住鹿邑县,村民。原告李景(井)华,男,汉族,现年48岁,住鹿邑县,村民。被告鹿邑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朱良才,男,该县县长。委托代理人王鹤连,男,河南梓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鹿邑县太清宫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皇乾,男,该镇镇长。原告李高峰、李奎章、陈俊敏、李井华诉鹿邑县人民政府、鹿邑县太清宫镇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征收一案,于2013年2月25日向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8日立案受理。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1日作出(2013)周行辖字第9号行政裁定,将本案移交本院审理。本院于2013年3月29日登记立案,分别向被告鹿邑县人民政府、鹿邑县太清宫镇人民政府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书。本案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90日。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奎章于2013年7月18日,原告李高峰、陈俊敏、李景(井)华于2013年8月9日主动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主动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高峰、李奎章、陈俊敏、李井华撤回对被告鹿邑县人民政府、鹿邑县太清宫镇人民政府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宋琨审 判 员 陈熙人民陪审员 厉慧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赵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