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宁商初字第480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宁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白树军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白树军,袁红枝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商初字第480号申请人宁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赵德九,该联社理事长。被申请人白树军,男,汉族,1969年2月1日出生,住宁津县。被申请人袁红枝,女,汉族,1979年10月20日出生,住宁津县城区。在审理申请人宁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申请人白树军、袁红枝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财产担保,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将被申请人白树军在宁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开放市场分社,914102230010100943671账户上的存款71548.30元,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津县支行,604693026200013348账户上的存款1132.65元,将被申请人袁红枝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津县柴胡店分理处,6228481812769688810账户上的存款8073.62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六个月,自2013年8月9日至2014年2月8日。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赵兰英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韩合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