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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千法执字第00098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张千会与张绪武健康权纠纷裁定书

法院

千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千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千会,张绪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千法执字第00098号申请执行人张千会,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张绪武,男,汉族,农民。张千会申请执行张绪武健康权纠纷一案,千阳县人民法院2012年6月4日作出的(2012)千民初字第0013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确定由被执行人张绪武赔偿申请人张千会剩余款共计46000元,于2012年9月30日前付清,案件受理费735元由张绪武负担,在限定履行期限内被执行人张绪武未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月4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3月1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于2013年3月21日向被执行人张绪武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令其履行给付义务。2013年8月9日,经本院主持和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如下协议:被执行人张绪武于2013年8月19日前一次性给付申请人张千会案款30000元,剩余案件款16000元,申请人张千会自愿放弃,案件受理费735元张千会自愿负担,现被执行人张绪武按照和解协议已交付案款30000元,申请人张千会已全额领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千阳县人民法院(2012)千民初字第0013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案件执行费600元,由被执行人张绪武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甄文渊执行员  石耀中执行员  时彦昌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张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