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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灵执字第267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李国立与灵宝市购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国立,灵宝市购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灵执字第267号申请执行人李国立,男,1966年11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被执行人灵宝市购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灵宝市五龙路。法定代表人张丰收,该公司董事长。李国立诉灵宝市购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28日作出(2013)灵民一初字第1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力人李国立于2013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灵宝市购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暂无履行能力,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灵执字第26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姚晓军审判员  王一斌审判员  闾建平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侯卫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