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定民一初字第01275-1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4-11-13

案件名称

李正好与王其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正好,王其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定民一初字第01275-1号原告:李正好,男,1975年8月25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王峰,安徽天定律师事务所律。委托代理人:陈晓东,安徽天定律师事务所律。被告:王其陆,男,1978年7月7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正好与被告王其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王其陆所有的挖掘机(机械号R21X-XX,机架号H21C75XXXX)一台予以财产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王其陆所有的挖掘机(机械号R21X-XX,机架号H21C75XXXX)予以查封。诉讼保全费1545元,由原告预交。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缪升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丁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