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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环民初字第889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原告漫某某与被告郭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漫某某,郭某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环民初字第889号原告漫某某。被告郭某某。原告漫某某与被告郭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韩鹏云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1年4月,被告雇佣原告在环县某村某队盖房干砖活,当时口头协议每天工费150元。完工后被告支付给原告部分劳务费,短欠的4140元由被告出具欠条一张,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仅支付500元,剩余3640元被告至今未付。现要求被告支付原告劳务费3640元,并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辩称:原告所讲被告雇佣其干活、约定工费及出具欠条均属实。欠条出具后,被告给原告支付了1000元,现被告只短欠原告3140元。由于房主要求原告维修房屋,故剩余的3140元尚在房主手中。被告不同意归还欠款,也不同意承担诉讼费用。经审理查明:被告于2011年4月份雇佣原告盖房干砖活,口头协议每天工费150元。完工后被告向原告支付部分劳务费,剩余劳务费4140元由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后经原告催要,被告于2011年12月27日向原告支付500元,下剩3640元至今未付。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笔录、欠条等证明材料在案为凭,这些证明材料已经开庭对质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在被告承包工程的工地上干活,双方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务合同关系,被告未全面履行支付劳务费的义务,属违约行为,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劳务费的诉请应予支持。因被告已向原告出具了欠条,被告以原告的劳务费应由房主支付为由对抗原告,理由不成立;被告辩解其向原告出具劳务费欠条后曾付给原告1000元,但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佐证,故其辩解不予支持。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郭某某支付原告漫某某劳务费364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郭某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韩鹏云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王 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