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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合铁刑初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徐某某、满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合肥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满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合肥铁路运输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合铁刑初字第37号公诉机关合肥铁路运输检察院。被告人徐某某,男,汉族,文盲,农民,住濉溪县。被告人满某某,女,汉族,文盲,农民,住濉溪县。上述二名被告人均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5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被逮捕。现均羁押于蚌埠铁路公安处看守所。合肥铁路运输检察院以合铁检刑诉(2013)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某、满某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合肥铁路运输检察院检察员丁永忠,被告人徐某某、满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合肥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2013年5月7日13时30分许,被告人徐某某、满某某在上海铁路局淮北车务段百善火车站货场清理到达空车卫生时,在13道停留的P62K-3130453号棚车内发现28块长条梯形状铅块(标号为“YTpb99.994”),遂起盗窃之意。随后,由徐某某从棚车内将铅块搬运到二人带来的电动三轮车上,二人分三次将所有铅块运回家中藏匿。次日上午,公安机关根据举报,将二人在家中抓获,并将赃物扣押。经称重、鉴定,被盗铅块共计重1328.5公斤,价值人民币19928元。赃物现已发还百善火车站。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某、满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装车作业统计表、行车情况、工作情况、提取笔录、称重记录、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收条、刑事摄影件、户籍证明,证人张某某、满高某、满志某、黄某某的证言,涡阳县价格认证中心涡价鉴字(2013)100号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盗窃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处罚。被告人徐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按其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被告人满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满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对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某某、满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成立,本院予以确认。为打击犯罪,保护公共财产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徐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8日起至2014年4月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天内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满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天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巨龙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李军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第四款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