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蓬民初字第1647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4-03-11
案件名称
胡文合与郑太兵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文合,郑太兵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蓬民初字第1647号原告胡文合,男,汉族,生于1955年11月2日。委托代理人唐晓华,男,汉族,生于1967年3月9日。被告郑太兵,男,汉族,生于1978年6月2日。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文合诉被告郑太兵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文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胡文合承担。代理审判员 龚 林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何晓丽 微信公众号“”